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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丁貴
台灣在戒嚴時期,為了鼓勵民意代表擺脫中國黨的拘束控制,間接民意代表的投票方式,
設計為不記名投票,以保障投下與中國黨設定標不同的民意代表。
現在,台灣因為民主空間的開展,成了多黨政治的運作,民意代表的投票,必須對自己的
政黨及支持者負責,實在有必要修改制度成為記名投票,才能避免利用無記名投票的掩護
而讓賄選的陋習持續囂張下去。
議會運作只是接受直接民意的委託,代行表示民意,所以,各項投票必須記名,才能檢驗
民意代表是否符合選民的期待,這才符合代議政治運作的基本原理。
台灣是有選舉,但是絕對稱不上是民主國家,這次的縣市議會議長的選舉,就是不民主的
證明。因為選舉的結果脫離支持者的民意,又沒有制衡的機制。理論上,不論地方或中央
的代議制度投票設計,應該是要一致的。就是記名投票,讓選民了解代議士在一個議題做
了什麼決定?由選民公開監督。這樣代議士就必須為自己的決定公開解釋說明。不是不可
以違背黨意,當黨意違背民意的時候,當然記名投票就要違背黨意;當黨意與民意一致的
時候,就不可以違背黨意及民意。這次議長的選舉,社會大眾因為無記名投票的規定,還
要舉證是誰跑票,助長了政治人物說謊欺騙的惡劣行徑。代議制度修改為記名投票,此其
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