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fb的"自己的容積自己用"社團看到 轉過來
以下fb原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RmiVQeqPb8#t=454
現在才看到公庫的這則報導25號聖誕趴的影片,當天因為管委會介入而離開的朋友,
很有可能是被誤導了!
至少就影片中的訊息來看,5分鐘處所指之「廣場型頂蓋式開放空間自願留設且不計
入有效開放空間面積」不能說明此處是住戶自用而民眾無法使用之開放空間。
一、「開放空間定義」
在建築技術規則第283條和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中,皆有明確規定「開放空間」
的定義為提供給「不特定民眾」使用。
二、「不計入有效開放空間面積」
指涉的是當計算建築物該拿多少容積獎勵或保留的開放空間面積有無符合法規規定
時,這塊地的大小要不要被算進去,和實際有沒有開放使用沒那麼大的關係。比如
說我提供了 10 平方米的開放空間,原本應該可以拿到 2 平方米的容積獎勵,但
因為我有 5 平方米的開放空間不計在有效面積中,所以實際上我只能拿剩下的
5 平方米的面積去換到 1 平方米的獎勵。
相關定義在建築技術規則第284條。
三、「自願留設」
這只說明了該開放空間是依政府規定留還是自己好心多留的,影響到如何計算建物
的容積,並不影響實際的使用。
所以從影片中的訊息來看,我們無法說這塊地不是市民能使用的開放空間。相反的,
在有限的資訊裡,反倒說明了這塊地是市民能用的空間。但實際狀況還需要更多資
訊才能判斷。
有記者在處理這則新聞了,晚上看看公部門的說法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