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跟雇主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是 勞動基準法
公務員跟國家的服務權利義務關係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
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 (構)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
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
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就算把柯文哲的辦公室當作是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來看,也應該要符合法令
如果柯文哲那麼堅持他的秘書要跟他的上班時間相同的話 早上七點 晚上十點
14個小時 也許應該考量用輪班制的 一班早上七點到下午四點(中間中午十二點到一點)
另一班 下午一點到晚上十點(中間五點到六點休息) 以符合法令跟需求
有人說不一定要兩班 可以用加班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但是加班也是有上限限制
查行政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核定修正各機關
加班費支給標準五、規定:「..(一)各機關職員(含約僱人員)加班..每人每日加
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
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
所以真的比較好的方法 真的是用輪班的
但是我覺得柯文哲自己應該是思考一件事情 應該要 work smart 而非 work hard
對於秘書一事 何不用更開明的方式或是符合法令的要求那開創新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