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後媽不是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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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因為外婆過世,所以請了喪假。遞了訃聞給公司,卻被公司說,因母親欄位的名字跟過世的外婆名字不同所以不能請喪假。我說,外婆是外公再娶的。結果公司卻叫我要提出"扶養證明"。後來我去申請了外公的戶籍謄本(全家人的都在上面),交給公司後卻又被打回。只因為"無法證明我母親與外婆的親子關係"。後來同事提醒,叫我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結果一樣很扯,勞工局也說我這樣不能請假! 只因為我媽媽的母親欄位不是現在這位外婆的名字ˋ提出的正名沒辦法證明我外婆跟我媽有親子關係。原來台灣還有這樣的規定存在,原來沒有改母親欄,後來的
媽媽就不算媽媽? 或許現在說改正我媽的母親欄位改成過世外婆的名字,但重點是都這麼久沒有,就因為這樣要改而不是讓人覺得抹煞原生家庭?且又像是在喪家傷口上撒了鹽巴?我活了這麼大,真的是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情....最後也只能改成請事假....。
寫這些,是想讓大家知道,沒想到台灣還有這樣的一個規定存在....。活了這麼大,第一次聽到如此扯到不能再扯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