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是指需依建築法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
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拆除辦法第二條)
完成後使用,需申請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建造或使用,可處罰鍰或強制拆除。
目前的問題大多卡在,最高5%的行政罰鍰,
因為建築法內未規定得按日連續處罰,似乎只能罰一次。
而強制拆除受限於預算被砍除,似乎動彈不得。
其實這邊有可以討論空間。
雖然未請領建照而建築只能罰款一次,
但未請領使用執照而使用,法律上是可以處罰多次的。
例如有一個人用200公里的時速經高速公路從台北開到高雄,
雖然他的超速是同一個行為,但是屬於法律上的連續行為。
因此一路上每隻拍到的照相機都可以請他吃一張罰單。
同樣的,建築物的使用亦屬連續行為。因此針對違規使用
的違建處以多次罰款,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其次是拆除的的部分,因為拆除費用需編入經費,所以過去
最大的問題就是民代刪除經費,無法僱用大型機工具。
但是妙就妙在這裡。建築法授權可以強制拆除,但並沒有規定要"拆完"。
就算只拆一丁點也可以,而且不限定只能拆一次。
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也在強制拆除之列。
且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迴避
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這表示什麼意思呢?意思是就算拆除人員照三餐來個"門後注意,工務局。"
然後拿起榔頭直接就把門打破後走人,或者是進門敲點抽水馬桶或地板磁磚,
這都是"合法拆除"。
當然堂堂公權力做得這麼流氓,議員們肯定是要叫的。
但是為了公共安全,只好請議員們忍耐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