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說違建問題不是兩天可解決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4-12-29 18:14:46
違章建築是指需依建築法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
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拆除辦法第二條)
完成後使用,需申請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建造或使用,可處罰鍰或強制拆除。
 目前的問題大多卡在,最高5%的行政罰鍰,
因為建築法內未規定得按日連續處罰,似乎只能罰一次。
而強制拆除受限於預算被砍除,似乎動彈不得。
 其實這邊有可以討論空間。
雖然未請領建照而建築只能罰款一次,
但未請領使用執照而使用,法律上是可以處罰多次的。
例如有一個人用200公里的時速經高速公路從台北開到高雄,
雖然他的超速是同一個行為,但是屬於法律上的連續行為。
因此一路上每隻拍到的照相機都可以請他吃一張罰單。
 同樣的,建築物的使用亦屬連續行為。因此針對違規使用
的違建處以多次罰款,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其次是拆除的的部分,因為拆除費用需編入經費,所以過去
最大的問題就是民代刪除經費,無法僱用大型機工具。
 但是妙就妙在這裡。建築法授權可以強制拆除,但並沒有規定要"拆完"。
就算只拆一丁點也可以,而且不限定只能拆一次。
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也在強制拆除之列。
且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迴避
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這表示什麼意思呢?意思是就算拆除人員照三餐來個"門後注意,工務局。"
然後拿起榔頭直接就把門打破後走人,或者是進門敲點抽水馬桶或地板磁磚,
這都是"合法拆除"。
 當然堂堂公權力做得這麼流氓,議員們肯定是要叫的。
但是為了公共安全,只好請議員們忍耐一下了。
作者: aglaeia (風花雪月)   2014-12-29 18:16:00
拆除不等於拆完?這政府的超強理解力.....
作者: Fugax (Last Regrets)   2014-12-29 18:19:00
屋主閉門不出, 那很簡單。因為違建的大門,鐵窗,窗戶也算是違建。所以,先拆門窗!拆除門窗,屋主自然沒有理由閉門不出了。
作者: ECZEMA (加油!)   2014-12-29 18:27:00
立委該動一下修建築法了2016 要選立委 現在是逼立委動 並作觀察 的好時機
作者: bryansun   2014-12-29 18:45:00
可以先拆鄉民住的違建嗎
作者: DarkChilles (太陽球迷真可怕)   2014-12-29 18:47:00
似乎不錯 把門窗都拆走就不會有人想住了
作者: khanq (khanq)   2014-12-29 18:57:00
拆除跟拆完不同?你是腦補還是有實例?
作者: gekkojam   2014-12-29 19:52:00
法律都修的亂七八糟啊 模糊空間一堆 讓人有操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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