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們自訴國家暴力,告的對象也相同,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來就是同一案件。
一個下令驅離或動用武力的行為,本來就是「一行為」,分好幾個案件是要一案數判嗎?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本就有規定同一案件不能重行起訴了,哪來的法院搓掉。
要這樣搞可以找100個、1000個現場民眾來自訴,有意義嗎?結果都告同一對象,然後
每件判的都不一樣?或每件判的都一樣?這樣有公信力有效率嗎?
如果那麼不信任國家,不敢走檢方用告訴程序,那今天為何又要信任法院來提自訴?說法
院搓案?那就訴諸社會別來法院就好。覺得法院很黑不是嗎?
※ 引述《Echeo (Echeo)》之銘言:
: 各位大大大家好小弟第一次八卦板PO文 請一樓黨工手下留情
: 不知道大家還記得323行政院暴力事件嗎?
: 各位可知道這件事情快要被法院搓湯圓搓掉了?
: 若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被政治侵蝕,我們如何能期待擁有公平與自由?
: 以下正文是司改會的來信,希望能讓社會更注意到323事件的後續
: 也邀請大家一起到場聲援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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