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cool996 (冷月紫米)》之銘言:
: 如果你們自訴國家暴力,告的對象也相同,社會基本事實同一,
: 本來就是同一案件。一個下令驅離或動用武力的行為,本來就是「一行為」,
: 分好幾個案件是要一案數判嗎?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本就有規定
: 同一案件不能重行起訴了,哪來的法院搓掉。要這樣搞可以找100個、1000個
: 現場民眾來自訴,有意義嗎?結果都告同一對象,然後
: 每件判的都不一樣?或每件判的都一樣?這樣有公信力有效率嗎?
: 如果那麼不信任國家,不敢走檢方用告訴程序,那今天為何又要信任法院
: 來提自訴?說法院搓案?那就訴諸社會別來法院就好。覺得法院很黑不是嗎?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案件由被告與犯罪事實構成。
如後訴與前訴為同一被告及同一犯罪事實,
管轄法院應依法對後案予以不受理,殆無疑義。
犯罪事實之構成,大體包括行為主體(加害人)、行為客體(被害人)、
行為、行為結果、因果關係、行為情狀等六項;
不同行為客體即構成不同犯罪事實。
故法院若僅以"案件同一"為由,駁回第一人以外之自訴狀,應無理由。
且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早已刪除。
是以法院駁回應受理之案件,使後訴者之訴訟權不得行使,
實已侵害被害人之訴訟權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