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4-12-30 12:48:23
※ 引述《becool996 (冷月紫米)》之銘言:
: 如果你們自訴國家暴力,告的對象也相同,社會基本事實同一,
: 本來就是同一案件。一個下令驅離或動用武力的行為,本來就是「一行為」,
: 分好幾個案件是要一案數判嗎?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本就有規定
: 同一案件不能重行起訴了,哪來的法院搓掉。要這樣搞可以找100個、1000個
: 現場民眾來自訴,有意義嗎?結果都告同一對象,然後
: 每件判的都不一樣?或每件判的都一樣?這樣有公信力有效率嗎?
: 如果那麼不信任國家,不敢走檢方用告訴程序,那今天為何又要信任法院
: 來提自訴?說法院搓案?那就訴諸社會別來法院就好。覺得法院很黑不是嗎?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案件由被告與犯罪事實構成。
 如後訴與前訴為同一被告及同一犯罪事實,
 管轄法院應依法對後案予以不受理,殆無疑義。
 犯罪事實之構成,大體包括行為主體(加害人)、行為客體(被害人)、
行為、行為結果、因果關係、行為情狀等六項;
不同行為客體即構成不同犯罪事實。
 故法院若僅以"案件同一"為由,駁回第一人以外之自訴狀,應無理由。
 且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早已刪除。
 是以法院駁回應受理之案件,使後訴者之訴訟權不得行使,
 實已侵害被害人之訴訟權無誤。
作者: david33390 (國庭)   2014-12-30 12:49:00
good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12-30 12:51:00
侵害不同身體法益(不同人)確實是要獨立論罪沒錯
作者: lbowlbow (沉睡的小貓)   2014-12-30 12:55:00
照台灣恐龍法院,你打傷一個人和打傷一千個人都只有一罪
作者: cystal (專業代PO)   2014-12-30 12:55:00
請唯一支持性騷擾累犯領軍的大腸花學運
作者: becool996 (冷月紫米)   2014-12-30 13:36:00
去看院字第1667號解釋已經說的很清楚了,不然就去提告訴,再移送法院併案處理。另案自訴就是行不通。人民有訴訟權不等於人民有自訴權,這點要搞清楚,不然來修法,把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拿掉阿!為何提自訴要律師強制代理!侵害人民訴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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