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未及修法 「偶發性集會遊行」免申請
LTN 自由
2015-01-01 17:12
〔本報訊〕2008 年為抗議當時警察在「江陳會」維安執法過當,引發全國要求政府道歉
、修改集遊法串連響應。去年 3 月大法官作出 718 號解釋,宣告《集遊法》中集會許可
制違憲,從今年元旦起失效。
不過因為立法院尚未完成修法程序,內政部因此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自今天起施行。
經認定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將無
須申請許可;而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主管機關
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但相關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並於宣布中止時負責疏導勸離,且不
得妨礙交通等。
由於朝野對於「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到底要採「事前報備」或「隨時報備」始終沒共識
,至今全案仍無新進度。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警政署官員表示,警方仍盼採申請制,
因為必須保護陳情抗議人員、被抗議者安全,擔心占用道路、不同陣營起衝突,或侵犯管
制區。
警政署官員解釋,目前以行政命令開放偶發性集會「不用申請」,緊急集會「立即申請、
立即核定」;並舉例如工廠空污嚴重包圍是偶發,但「太陽花」事件應該申請,因為網路
號召,大家都知道要來,偶發與緊急集遊不應該濫用。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95198
總覺得是自由心證的解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