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上海外灘陳毅廣場重大公安事故
造成36人死亡 47人受傷
蘋果日報等部分臺灣媒體和PTT部分鄉民又在炒作35人定律
鄉民由於資訊不明信以為真尚屬情有可原
但蘋果日報等臺媒以訛傳訛
凸顯其不專業 不敬業的媒體品質
有辱臺媒的公信力
我感到甚是難過
中國大陸各種事故劃分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01 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6月27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
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八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
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
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
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
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
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
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
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
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
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
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
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
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
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由此可見 就死亡人數而言
鐵路安全事故是以30人作為是否是特大事故的分界點
生產安全事故也是以30人作為是否是特大事故的分界點
道理交通安全事故是以3人作為是否是特大事故的分界點
35人 36人等純為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