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nzer1224 (panzer1224)》之銘言:
: 噓 kahabu: 快獨立吧!別待在中華民國了 01/02 09:09
: → CenaC: 那麼有種趕快建立新政府 拿著中華民國鈔票是自欺欺人嗎 01/02 09:10
: 獨立?
: 現在是中華民國扒著台灣不放?
: 還是台灣扒著中華民國不放?
: 就像你跟老婆吵架被趕出家門
: 沒地方去只能借住堂弟家
: 一住幾十年 吃喝拉撒睡全在堂弟家
: 堂弟老婆女兒都讓你睡過了
: 堂弟不堪其擾想叫你回家
: 你反而跟堂弟說
: "別自欺欺人了 你有本事就獨立出去"
: 有趣喔~~呵呵
中華民國對台灣只有佔領的權利,
並無主權,
所以說沒有主權的中華民國,
是沒有資格叫別人離開台灣的.
也沒有資格叫人家不要用新台幣.
也沒有叫人家撕身分證,
因為那是證據,
證據就是要留著,
以後才可以上國際仲裁法庭告他.
1959年的判例:
http://law.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FSupp/177/281/1884676/
從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所有對福爾摩沙的權利,資格權,請求
權(並未有"sovereignty"主權字樣)之後,既這份文件還有之後的其他任何協議文件並沒
有將福爾摩莎的主權轉移到中國。
In article 2 of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which entered into force April 28,
1952, Japan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Neither this
agreement nor any other agreement thereafter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China.
福爾摩沙可以說是一個領土被ROC政府管理和佔領,但並非正式承認為ROC的一部份。
Formosa may be said to be a territory or an area occupied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is not officially recognized as
being a pa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60年的判例:
http://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F2/280/663/263574/
「從我們政府的觀點來看,沒有一份文件顯示台灣的主權移轉到ROC。」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52年日本參議院審議終日台北和約:
http://kokkai.ndl.go.jp/SENTAKU/sangiin/013/0082/01306130082040a.html
○政府委員(倭島英二君) 今御審議を願つております中華民國との平和條約において
は、中華民國の領土はどこであるとか、中華民國の國民はどれであるとかということを
きめる目的で、これは交渉がせられたのではございませんで、その領土の問題並びに領
土の帰屬だとか、或いは中華民國の國民ばこういうものであるというような合意は、こ
の中には書いてございません。
倭島政府委員: 現在拜託各位審議的與中華民國的和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的
領土,誰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為目的而做談判的,在這裡面並沒有寫著關於其領土問題,以
及領土的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的國民等這樣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