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fu (糟糕大叔)》之銘言:
: 總覺得不直接回一篇貼法條的回文很多懶人還是看不懂
: 法條不是這樣解釋的....
: : 第 60 條
: :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
: : 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 :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 :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
: : 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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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哥說一句公道話 哥覺得這個其字指的是導盲犬
原文的「拒絕視障者帶導盲犬進入用餐」根本不是重點
重點是點進去臉書看就會看到有一段話
「要我們把狗放外面」
店家可以拒絕客人消費 但不能拒絕導盲犬進入!!
店家虧在要把狗放在外面 而不是拒絕身障者消費!!
大家說覽趴好!!
: : 可惜這世界不是你「覺得」怎樣就是怎樣,台灣是有白紙黑字法律的國家
: : 下輩子投胎去落後國家當皇帝吧BOY,這樣你「覺得」怎樣,就可以怎樣喔 >_^
: 這法條僅只保障了盲人與導盲犬自由進出的權利
: 但並沒有強制規定店家必須接待這位顧客
: 店家本來就可以,以安全考量拒絕這位顧客,這並不違法
: 台灣是有白紙黑字法律的國家,但不代表可以自由隨意的解釋法律條文啊..
: 我不是贊同店家的作法,但是在真實狀況明朗前,需要單方面的相信只憑
: 一張圖跟一個人說的話來否決一家店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