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gly (李酒酒)》之銘言:
: 看到蘋果新聞報導屏東抓到狗肉店重罰
: 十萬的新聞,果然立刻引起筆戰!
: 這在八卦也算是月經文了,我就想問,
: 有人愛狗有人愛吃狗肉,那為什麼就沒有
: 折衷的辦法呢?
動保法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換言之,目前動保法的規定不是限制你不准吃狗肉,
而是不准你為了吃狗而殺狗。 。
我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找了歷史沿革過程,
想知道第十二條那個「不准殺貓狗」的原因是啥。
不過可能是我眼殘,沒有看到定下這條的原因。
我依稀記得本來好像是禁止吃貓狗還怎樣,只是因為違憲問題,
所以改成不准宰殺或販賣。
這邊我就比較想問一個問題了:
為什麼豬雞牛羊鴨可以宰,貓狗不能宰?
禁宰貓狗就沒有違憲嗎?
「你可以吃狗肉,但是你不能宰殺狗」分明是一種詭辯吧?
有些白癡可能會舉吃死人肉的例子,我只能說,想吃就去吃吧。
只是得找到願意提供自然死亡人肉的人,因為殺人違法 ㄏ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