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45027
: 5.備註:
: 議員代表選民,是要有什麼「自由意志」?
: 要自由意志那就不要出來選阿?
: 既然選了,就是要代表選民共識,議員個人自由意志就得放一旁。
: 連「民意代表」這四字的意思都不懂,還跟人家當什麼民意代表?
: 難怪台灣一堆「自由($$)意志」和「黨意志」的民代,就是沒有「選民意志」的民代!
: 吳委員的邏輯也很好笑,就是台灣司法查賄選很沒力,
: 所以才要修成記名投票讓選民監督,看他怕成這樣就知道這法一定是非修不可。
說的非常好
我百分之一百全力支持
八卦版的版友也是
不過既然議員要向選民負責
不光是地方議員 立法委員也是
包含立院同意權行使 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
全部都要記名
不然別怪有人說這是民進黨因為沒法控制地方議員為了一己之利所修的法
哪有地方議員要向選民負責
立委不用的道理
真的是為了民主 就要全部一起修
如果只休對他不利的部分
那就別怪人民說他只為了一己私利
而且我相信修了以後對民黨非常有利
理由在不到兩年後
民進黨就全面執政 也掌控立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