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某【被判刑逃亡中國】當選議員懶人包之二

作者: olctw (k.olc.tw)   2015-01-06 10:58:57
※ 引述《pricessyo (安妮)》之銘言:
: 第一篇連結
: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20357198.A.CCF.html
: 4.當選議員後,成立了弱勢關懷協會,
: 這個協會關懷弱勢的方式是介入所有地方工程,
: 建商、承包商想得標?歡迎捐款幫助弱勢。
: 協會拿到錢後,順理成章作人情,實在是深諳為官之道啊...
: 柯P拜託學一下廟堂諸公從政SOP啊啊!
: 5.淡水工地的土方、預拌泥土、鋁門窗等,可以去問當地業者,
: 一立方米的土方工程多少錢,不是看市價,而是要看他的臉色,
: 一般價格是四百元,但是淡水的工程建商莫名要花八百元才可以...
: 否則工地就會有黑衣人成天CD。
: 公家承包商更是怕事,黑衣人還可以報警,公家的在市政府那端就被施壓惹,
: 做生意最怕麻煩,遇到這種事,沒出社會也知道,一定都是息事寧人。
: 證據?請弱勢關懷協會公布收支明細,一切公開透明(這不是現在顯學嗎XD
: 6.賴清德曾經砍掉議員的補助款,某議員則反其道而行,
: 他要求市政府將大量的補助款給特定社團,例如:長青會、社區發展協會,
: 其金額遠超過一個議員的建議款,市政府不撥款?請參照上一篇第二項
: 一元預算起手式,市政府哪敢不從。
: 7.1/6(二),早上某議員將要以被告身分出庭,因為他被告了當選無效惹。
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http://web.cec.gov.tw/files/15-1000-26189,c4133-1.php
針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參選資格問題,中央選舉委員會30日表示,有關蔡錦
賢之參選資格於民國99年新北市第一屆議員選舉時,即已提該會委員會議審
議確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至今未作任何修正,此屆選舉該會乃
依先前委員會議決議,審議其參選資格符合規定,維持該會決定之一致性,
並無不妥。
中選會指出,蔡錦賢曾因犯「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刑7個月,褫奪公權2年
確定,嗣因潛逃至大陸,並於行刑權時效期滿後始返國,於新北市第一屆市
議員選舉時,蔡錦賢申請登記參選,乃衍生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第4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規定不得登記為
候選人之適用疑義。
中選會說,該案當時經函法務部表示意見,該部認為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
滅者,與單純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情形不同,應由中選會依
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文意解釋妥處,或循修法途徑解決。
中選會指出,該會乃提委員會議討論並做成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
條第4款就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並不明確,而考量限制
終身不得參選者,以有同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情事為限,基於保障當
事人參政權,故蔡錦賢不因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當時並
建議內政部修法,以資明確。惟內政部至今尚未修法。
中選會強調,蔡錦賢之參選資格在新北市第一屆議員選舉時即已提該會委員
會議審議確定,相關法規亦至今未作任何修正,本屆選舉該會乃依先前決議
審議其參選資格符合規定,維持該會決定之一致性,並無不妥。
作者: goddarn (goddarn)   2015-01-06 11:01:00
作為淡水人,我為鄉親們道歉,選出這種咖,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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