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外景女主持人與導演有染?判賠30萬元

作者: ugvu1980 (阿修)   2015-01-06 13:56:42
推 julia66: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01/06 13:18
因為刑法通姦罪 認定嚴格
這個是民法 配偶權被侵犯 可要求賠償 認定比較寬鬆
要構成侵權行為應以該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女子係為有夫之婦始可(對方若抗辯,原
告即須舉證),否則即難認為具有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故意或過失,據此自不成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
2014 6 30 牽手摟腰恐侵害他人配偶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TJaQRqc2m4
以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訴字第八三二一號民事判決意旨,可以作為最佳參考依據: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
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
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關係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
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
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按婚外情係指有配偶
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即一般所稱之外遇,惟其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
而有不同,本件所稱之婚外情不以通姦行為為必要,而被告均不否認二人間確有交往,且一
起出遊並有牽手、摟抱及親吻等親暱之行為,而依社會通念,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一
起出遊而為上開親暱之行為,已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之誠實義務,足
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是被告間之婚外情顯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之行為
。」
其實通姦罪的成立有一定的難度,要能成立通姦罪的關鍵在於證明配偶與第三人有性交的
事實,當然最好是抓姦在床,只是現在的環境要剛剛好拍到正在性交的畫面太困難,但是
若有其他足夠的間接證據,例如:擦拭過精液的衛生紙、記錄發生性關係的錄影錄音、目
擊者看到雙方進出賓館、簡訊或書信中透露不尋常的關係、兩人親密往來的畫面,都是構
成通姦罪的有力證據,但仍須視具體個案而定。
如果手上所能掌握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配偶和外遇對象有發生性行為,但可以看出雙方
確實過往甚密、曖昧,則被害的配偶亦可以依民法的規定,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
害,而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民事上,被害之配偶可依民法第184條、185條、195條
請求慰撫金(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法院應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https://www.ptt.cc/man/marriage/D32D/D8EC/D255/M.1259566595.A.C0B.html
這篇有詳細介紹 配偶權
相配偶權關新聞
原文網址: 女教師與同事摟抱親吻搞曖昧 判賠丈夫35萬元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106/124143.htm#ixzz3O1AP4pib
〈南部〉醫師交往已婚女 侵害配偶權判賠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17762
地方掃描-侵害配偶權 婦人判賠30萬元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16000599-260107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5-01-06 13:57:00
那摸奶算嗎
作者: Rabbit19264 (發現夢想與現實的差別)   2015-01-06 13:57:00
這一篇文章值 35 Ptt幣
作者: lu4ever (bbcute)   2015-01-06 14:24:00
整理的很好!
作者: justastupid (= =)   2015-01-06 14:25:00
好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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