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intstar (Star)》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某江姓歌手在演唱會賣票之前拋出這是封麥
: 演唱會,造成演唱會瘋狂搶購,票價水
: 漲船高,但再隔兩三年之後又繼續開了
: 重返榮耀的演唱會,那這樣會有造成詐
: 欺罪的要素嗎?
: 鳩竟是不是呢~~~?鳩咪>_^
江姓歌手在演唱會賣票之前拋出這是瘋賣演唱會,造成該場次門票瘋狂搶購,
且票價水漲船高,但在隔兩三年卻重返榮耀再次開演唱會,應無詐欺之嫌:
(一)依我國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來看,行為人必須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行為人。
而所謂詐術,乃行為人所提供者為非符合真實之事實描述,即可該當;
至於其是否以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手段,則不受影響。
(二)惟江姓歌手在演唱會賣票之前拋出這是封麥演唱會,乃針對未來情狀而
言,並非對觀眾施以詐術之行為,且演唱會門票,觀眾有權決定是否要
購買,難論江姓歌手有詐欺之嫌。至於在演唱會之後若是又馬上宣布復
出,是否有詐欺之行為,非屬本題論點。
(三)結論,江姓歌手不構成我國刑法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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