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法律嚕蛇,覺得窄洪+薑穢+黃牛都要出來面對!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又第22條指出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這三天導致社會亂象不斷,明顯違反此法令,所以窄紅所得應該都要充公!
寬宏售票有夠爛,這三天我只看到 Service Unavailable
漿賄選在演唱會前宣布,不論用意為何,選在這時機宣布導致大家廢寢忘食
社會動盪、甚至有人昏倒、打架、黃牛橫行
黃牛大舉出動,一張票上萬元莫名其妙
還有某立委果然是藍藍的,果然很會買票
這些人讓全台灣都亂了套
以上所述的人、公司都犯法了
為何不給予制裁呢? 有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