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原po有沒有仔細去比較新舊條文的差別
不過現在有google根本就很簡單就可以知道改了哪些
該條文根本沒甚麼更動
原po所謂的
"一、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係指第三地區公司
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
根本沒有變動! 跟92年12月29日頒布的一模一樣,該年是誰執政? 是個最沒有賣台嫌疑的
所以這條款應該不是賣台的條款
回到主題,所以變動的是甚麼
簡而言之,是當台商要扣抵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所要提出的證明
92年的條文中,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規定需由第三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新條文則增列亦可由台灣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也就是原本台商必須找大陸的會計師簽證,現在則允許由台灣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這條文變動得不好嗎? 還是大陸的會計師比台灣的會計師更值得信任?
另外變動的地方是
計算營利所得稅的方式
92年的可以扣掉累進差額
新條文則沒有扣掉類進差額
這邊我不熟 所以我也不知道影響
但是重點就是 台灣與大陸(或鄉民喜歡稱中共、中國)間是需要小心防範
但是也不要甚麼都覺得政府在賣台 看到黑影就開槍
不過政府的確是需要全民一起監督
台灣人民加油吧!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銘言:
: 有人對這塊比較熟的嗎?
: 剛剛查了一下,確實有這個號令
: 但是最新的條文(21條)似乎跟前一版本(92年12月29)的幾乎一樣
: 不過我沒有仔細看
: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一起確認看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2
: 點旁邊可以看舊條文
: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其實沒這麼多陰謀論 就是單純的關係常態化 把大陸視為"境外"
: : 我印象中 台灣本來就不是全球稅
: : 美國才是全球稅
: : 你是不是把很多奇怪的東西混在一起了
: : 這個東西好像叫出口關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