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DDDDDDDDDXD (XDDDDDDDDDXD)》之銘言:
: Uber公司登記恐撤銷
: http://money.udn.com/storypage.php?sub_id=5648&art_id=633489
: 2015-01-10 經濟日報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 交通部認定新興叫車服務Uber違法營業,除持續開罰外,已發函經濟部撤銷Uber在台灣的
: 公司登記,並請投審會重新審查其投資資格。
: 同時也向公平會檢舉網站內容涉廣告不實,若經調查屬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 Uber認為自己非汽車租賃業者,但交通部強調,依據「公路法」規定,以汽車經營客、貨
: 運輸而取得報酬,都應申請核准籌備後,取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方可開始營業;而Uber
: 以自用車載客,及自用車駕駛兼差服務,已違法破壞市場秩序與合法從業者權益。
: Uber公司截至1月6日已遭公路總局開出92張罰單,計1,040萬元;違規營業駕駛也遭開罰
: 91張罰單,共計455萬元,並吊扣牌照兩個月。公路總局監理組長林福山說,Uber目前只
: 技巧性繳了個位數字的罰單,其餘則都提出行政訴願,依法便不能強制執行。
: 交通部也指出,Uber網站持續對外刊載不實廣告,招募不具營業資格的駕駛加入,以及吸
: 引消費者使用非法服務部分,將向公平會檢舉調查。
: 交通部說,已轉請經濟部研議撤銷Uber之公司登記。
在我看uber就像是路邊攤。有空的時候有台車就可以出去賺一下。不用擔心執照還有稅什
麼的。
不過我有疑問的是uber就是個媒合司機,客人,共乘者的軟體平台。假設他不碰金流,單
純提供媒合服務,大概uber,司機和乘客這三方都不會有人說他們違法。(約莫就是共乘
版的概念)
就算違法也應該是司機與乘客這兩方的事(雖然兩情相悅)。頂多收取服務費後uber變成
共犯。
但其實我不是要討論違不違法。我只是在想政府要怎麼抓。因為根本不需要在台灣成立公
司,錢一樣可以跳過政府到uber那。而司機與乘客方面就更難抓了,總不可能全部警察都
偽裝成乘客來查緝嗎。
感覺比路邊攤還要難抓好多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