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上跟原po說的一致
針對原po不解的取消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累進差額部分
原因是營所稅在99年之後
已經從25%改成20%
也就沒有累進差額
所以配合稅改把累進差額的字樣取消而已
我們的政府很欠監督
但是也麻煩請大家
別自己生個謠言出來搞得人心惶惶好嗎
※ 引述《peaceforever (fight)》之銘言:
: 我不知道原po有沒有仔細去比較新舊條文的差別
: 不過現在有google根本就很簡單就可以知道改了哪些
: 該條文根本沒甚麼更動
: 原po所謂的
: "一、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係指第三地區公司
: 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
: 根本沒有變動! 跟92年12月29日頒布的一模一樣,該年是誰執政? 是個最沒有賣台嫌疑的
: 所以這條款應該不是賣台的條款
: 回到主題,所以變動的是甚麼
: 簡而言之,是當台商要扣抵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所要提出的證明
: 92年的條文中,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規定需由第三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 新條文則增列亦可由台灣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 也就是原本台商必須找大陸的會計師簽證,現在則允許由台灣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 這條文變動得不好嗎? 還是大陸的會計師比台灣的會計師更值得信任?
: 另外變動的地方是
: 計算營利所得稅的方式
: 92年的可以扣掉累進差額
: 新條文則沒有扣掉類進差額
: 這邊我不熟 所以我也不知道影響
: 但是重點就是 台灣與大陸(或鄉民喜歡稱中共、中國)間是需要小心防範
: 但是也不要甚麼都覺得政府在賣台 看到黑影就開槍
: 不過政府的確是需要全民一起監督
: 台灣人民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