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aceforever (fight)》之銘言:
: 我不知道原po有沒有仔細去比較新舊條文的差別
: 不過現在有google根本就很簡單就可以知道改了哪些
: 該條文根本沒甚麼更動
: 原po所謂的
: "一、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係指第三地區公司
: 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
: 根本沒有變動! 跟92年12月29日頒布的一模一樣,該年是誰執政? 是個最沒有賣台嫌疑的
: 所以這條款應該不是賣台的條款
: 回到主題,所以變動的是甚麼
: 簡而言之,是當台商要扣抵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所要提出的證明
: 92年的條文中,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規定需由第三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 新條文則增列亦可由台灣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 也就是原本台商必須找大陸的會計師簽證,現在則允許由台灣地區的會計師簽證
: 這條文變動得不好嗎? 還是大陸的會計師比台灣的會計師更值得信任?
: 另外變動的地方是
: 計算營利所得稅的方式
: 92年的可以扣掉累進差額
: 新條文則沒有扣掉類進差額
: 這邊我不熟 所以我也不知道影響
: 但是重點就是 台灣與大陸(或鄉民喜歡稱中共、中國)間是需要小心防範
: 但是也不要甚麼都覺得政府在賣台 看到黑影就開槍
: 不過政府的確是需要全民一起監督
: 台灣人民加油吧!
: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銘言:
: : 有人對這塊比較熟的嗎?
: : 剛剛查了一下,確實有這個號令
: : 但是最新的條文(21條)似乎跟前一版本(92年12月29)的幾乎一樣
: : 不過我沒有仔細看
: :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一起確認看看: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2
: : 點旁邊可以看舊條文
大家不用緊張
這次更動的 是只有如前一位鄉民所回的
就只是台灣會計師可以到大陸爭取台灣在大陸所設子公司的審計業務
這對台灣是好事 不是壞事
本魯是會計系背景 大概知道事務所目前開始有在大陸有設辦事處
應該就是為了這個新興業務所設
回到最一開始鄉民所說的第21條
仔細的看一下 講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所以這邊21條寫的"本條例24條"
要回去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第24條
大概解釋一下24條的白話文
就是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在大陸那邊繳過的稅
可以拿著繳稅憑證回來台灣抵
不過總不能大陸那邊的稅全部都可以拿回來抵 這樣等同租稅補貼
所以計算扣抵上限方式是
(台灣所得+大陸所得)*台灣稅率-台灣所得*台灣稅率
因此 以營利事業為例 大陸稅率25% 台灣17% 台灣最多只能讓你抵到17%為限
好 接著定義一下子法的"第三方"或"事業"的所得
先講事業 事業這邊指的是台灣直接投資大陸的事業
第三方則指的是間接投資大陸的事業(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開曼 英屬維京等免稅天堂)
上面這兩種所得 都是被定義為大陸來源所得
然後最關鍵的應該是"投資收益"這一塊
跟後面寫的"無須另行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稅"
這邊寫的投資收益 在稅法上指的就是實際分配的股利
因為稅法是現金基礎 所以跟會計上認列投資收益的應計基礎不一樣
那我們對於台商在大陸所設的子公司的所得
是只有針對"投資收益" 也就是實際分配的股利進行課稅
所以這一款只是在說明 我課稅的標的是股利 所以你不用再另外計算所得
題外話
但這個也點出了一個很大的問題
台商一直以來賺的錢匯回來台灣的比率 非常非常的低
以之前財政部統計的數據 大概只有佔其總投資金額的9%(好像似曾相識)
所以政府才會一直大力推"加速台商回台投資方案"
是做了蠻多措施的 也有一些台商回流
不過 會去大陸設廠的那些公司 多半也是看上那邊的土地勞工便宜
幾乎都是電子代工業 再加上台灣也沒有市場
還有台灣政府依舊只補貼那些做代工的大企業
所以也是造就台灣經濟一直被這些代工大企業勒住的情況
謝謝各位的耐心
還請鞭小力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