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顧名思義,
係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其內涵不僅
禁止「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處罰」,也
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的處罰」。我國憲法固然未有「一
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但是從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安定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以得出同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
的要求,且該原則已經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予以肯
認,故「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
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
受本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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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為什麼不用在自然人即可?
法人這種組織為何可統一適用?
有沒有鍵盤大法官出來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