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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2 小時前 · 編輯紀錄 ·
這篇文章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朱立倫不得利用推動內閣制,逃避國民黨阻礙修法改革的
責任。
針對代議民主的失靈,憲政改革當然有必要。然而,憲政改革絕不能成為轉移焦點的煙霧
彈,更不應成為迴避修法改革的藉口。
對抗失控的代議士,現行憲法實際上早已提供了解方:就背棄民意的代議士,賦予人民罷
免權;就違反民意的政策,賦予人民創制複決的公民投票權。一個「對人」、一個「對事
」的直接民權,兩相結合不僅具有事先預防政客胡作非為的嚇阻功能,也有事後改正的矯
治功能。
長久以來,這兩種直接民權之所以近乎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有效作用,問題並非在憲法的
層次,而是在法律的層次。具體而言,也就是現行「公民投票法」與「罷免法制-」利用極
不合理的超高門檻,讓人民無法行使公投權利、也讓人民難以罷免失控政客。這些惡法導
致人民憲法權利的實質剝奪,徹底地空洞化憲法所設置的直接民主機制。
只要透過國會的修法,就能夠實現「還權於民」的目標。是否願意承諾在立法院下個會期
推動修法、是否支持「還權於民」,是近來經常將「一定和人民站在一起」掛在嘴上的朱
立倫,必須清楚回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