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遭國稅局查稅 柯媽:借給孩子誰寫借據
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有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因為是我們學理財的基本常識
所以我不好意思的出來點醒大家一下
一、親子之間借貸,有沒有借據?
二、親子之間借貸,有沒有 > 220 萬?
我看看新聞報導,應該是沒有借據
遭國稅局查稅 柯媽:借給孩子誰寫借據
然後借貸金額,應該是一千萬左右
這個都是新聞講的,不是我隨便說的
既然沒有借據,又超過贈與免稅額 220 萬,就是依法課徵贈與稅
完全沒有問題
我又找了一個判例,告訴大家我不是亂說的
我覺得,最近柯 P 真的一直失態
要放話之前拜託先找專家問清楚自己到底有沒有問題
要跟家人借錢嘛,你好歹也搞清楚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寫一個借據,避一下贈與稅,很困難嗎?
不然你就不要在媒體公開講,讓國稅局有理由查你的稅
如果什麼都不懂,被查稅,你就摸鼻子乖乖認命吧
不要扯國民黨怎樣怎樣的,政治迫害殺洨的…
國民黨兩套標準,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不代表柯 P 你違法了,就不可以查你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
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桃園訊)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於93年11月間代理A子與出賣人B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賣
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698萬元,因A資金不夠,向其借款900萬元,實為借貸非贈與之
意,為何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李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之規定,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應以
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李先生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A同銀行帳戶,嗣A分別開立10
張支票給付土地價款,該土地並登記為A所有,經本局查獲後通知李先生於文到10日內申
報贈與稅。經查A給付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其中900萬元確實來自李先生,又李先生無法提
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A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依稅法規定為李先生對A之贈與,因該財產為
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仍按李先生出資比率15.79%(
9,000,000/56,980,000)依公告土地現值16,557,600元核定贈與總額261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
當事人主張非屬贈與,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請
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