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國稅局查稅 柯媽:借給孩子誰寫借據

作者: dfgtyu0000 (備用草)   2015-01-12 19:03:14
※ 引述《yoseii (yoseii)》之銘言:
: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 蘋果日報
: : 遭國稅局查稅 柯媽:借給孩子誰寫借據
: 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有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 因為是我們學理財的基本常識
: 所以我不好意思的出來點醒大家一下
: 一、親子之間借貸,有沒有借據?
: 二、親子之間借貸,有沒有 > 220 萬?
: 我看看新聞報導,應該是沒有借據
: 遭國稅局查稅 柯媽:借給孩子誰寫借據
: 然後借貸金額,應該是一千萬左右
: 這個都是新聞講的,不是我隨便說的
: 既然沒有借據,又超過贈與免稅額 220 萬,就是依法課徵贈與稅
: 完全沒有問題
: 我又找了一個判例,告訴大家我不是亂說的
: 我覺得,最近柯 P 真的一直失態
: 要放話之前拜託先找專家問清楚自己到底有沒有問題
: 要跟家人借錢嘛,你好歹也搞清楚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 寫一個借據,避一下贈與稅,很困難嗎?
: 不然你就不要在媒體公開講,讓國稅局有理由查你的稅
: 如果什麼都不懂,被查稅,你就摸鼻子乖乖認命吧
: 不要扯國民黨怎樣怎樣的,政治迫害殺洨的…
: 國民黨兩套標準,是另外一回事
: 但是不代表柯 P 你違法了,就不可以查你
: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 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
: 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桃園訊)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於93年11月間代理A子與出賣人B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賣
: 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698萬元,因A資金不夠,向其借款900萬元,實為借貸非贈與之
: 意,為何被課贈與稅?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李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之規定,
: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應以
: 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李先生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A同銀行帳戶,嗣A分別開立10
: 張支票給付土地價款,該土地並登記為A所有,經本局查獲後通知李先生於文到10日內申
: 報贈與稅。經查A給付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其中900萬元確實來自李先生,又李先生無法提
: 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A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依稅法規定為李先生對A之贈與,因該財產為
: 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仍按李先生出資比率15.79%(
: 9,000,000/56,980,000)依公告土地現值16,557,600元核定贈與總額261萬餘元。
: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
: 當事人主張非屬贈與,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請
: 納稅義務人注意。
依照法律走確實是你說的啦。。。(雖然很想直接End
但大家的重點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子犯法與"蔗"民同罪啊
作者: labawong (我們最幸福)   2014-01-12 19:03:00
作者: Reynad (Salty and Rekt)   2014-01-12 19:03:00
來人 餵公子吃餅
作者: kevin0508 (凱文)   2015-01-12 19:05:00
全民定翻國稅局~~~~GOGOGO要燒到連戰憐公子了嗎
作者: Sirine (シリネ )   2015-01-12 19:07:00
借據立刻寫就好了 日期自己壓 反正有還款紀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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