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ilingMan (笑面男事件簿)》之銘言:
: 新聞常常看到保護動物組織去檢舉香肉店,請問賣香肉要用什麼法去治罪?
: 我猜是因為私宰的關係,台灣好像是禁止私宰動物和販賣
: 所以在台灣設立兔肉、狗肉繁殖場並設立合法屠宰場可行嗎?
: 應該沒有法律規定屠宰場不能設立兔肉狗肉的吧
: 還是說屠宰場就只有明文規定分為豬、牛、羊和禽類呢?
長那麼大了
這一類的基本知識
估一下
很難嗎?
請見 *****
第十二條(宰殺之限制)【相關罰則】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
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
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