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個愛國愛民的鄉民 我剛剛就直接打去1996轉民政司啦
根據民政司的一位先生回應 根據目前殯葬管理條例
若是提供"經常性"殯葬服務的團體 就必須要先加入當地的殯葬公會
以及成立公司或者是法人團體
所以有人提到若是象徵性收一塊 也是要成立公司或者是法人團體
而且就變成營利組織了 甚至是只要有提供此類殯葬服務也算是被規範在其中
所以是躲不掉的
我想政府的用意是想要比較便於管理 但是台灣人偶而總是情大於理法
所以看到的時候就火了 覺得這是甚麼道理
老實說我也是一樣 看到火大腦衝就打算打去民政司大罵一通
但回應的先生態度算蠻好的啦
有回覆到說並沒有說要強制罰款 也只是通知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若要繼續做可以
但是請先成立公司 或者是法人團體然後加入當地公會 就可以繼續提供相關服務業務
但我也有問到若他們想要加入公會遭到刁難呢
該先生回應其實也有一些師傅及和尚有一些納骨塔相關業務也有加入公會
並沒有受到刁難的情況 若真的遭到刁難 目前是假設性的問題他很難回答
該先生也說網路上的新聞跟事實上也有點出入 目前並沒有說要強制罰款
只是要求必須要加入公會 成立公司或法人再繼續提供相關服務才行
總之我覺得官員們也只能照著現行的法規去執行它們的業務內容
若真的大家不滿意 我想也只能透過修法去改善這條立意不善的法規
並讓善願愛心協會繼續幫助更多的人
所以有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