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tsaichengyuan/posts/913607755346818
: 蔡正元 4 小時前 ·
: 贈與税
: 贈與税是專課有錢人的税
: 有錢人的標準是220萬元
: 當你有220萬元以上的錢
: 轉手給你的親屬
: 超過220萬元以上的部分
: 就要課10%贈與税
: 贈與税課徴的SOP
: 是先假定是贈與
: 再由當事人反舉證
: 為什麽不算贈與
蔡委員看來對近年的實務見解不甚清楚
已經有好幾個判決都指出
財產轉移不能推定為贈與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819號判決的報導
https://www.ptt.cc/man/tax/D7D9/M.1034774092.A.A3B.html
摘錄新聞報導的其中幾段
「事情源於台中賴先生在81年提領存款,轉入賴先生岳父等人帳戶。國稅局因此認為,
賴先生轉帳屬贈與行為,因此核課賴先生贈與稅。」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賴先生與其岳父間並無贈與約定,
國稅局也不能僅憑幾筆轉存資金流動,便推定此屬贈與行為。
法官又引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0947號函釋指出,
國稅局對於民眾轉存現金到親屬名下的行為,必須查明確為無償贈與行為,
才能課以贈與稅。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以判決撤銷了中區國稅局的補稅處分。」
或是去年的這則新聞也有另一案件判決的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07000190-260205
明明就是國稅局要舉證該財產轉移是贈與
怎麼會變成納稅義務人舉證呢?
國稅局都輸了一堆官司了
那個SOP是不是該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