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s2479 (Grossdeutsches Reich)》之銘言:
: 一早起來看晨間新聞又看到兩起酒駕肇事
: 有一起又撞死人
: 酒駕的好像都沒在怕的
: 喝了就上
: 查了一下現行罰則:
: 0.03%【0.03%以上未滿0.05%者罰鍰新台幣15,000至90,000元,吊扣駕照一年;0.05%以上
: 者吊扣駕照一年,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
: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肇事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致
: 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
: 罰鍰新台幣15,000也太少了吧
: 少說應該50,000起跳
: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
: 應該最少五年以上
: 難道一定要死到立委的親人他們才肯修法嗎..?
: 救救我們這些用路人的性命安全吧...
如果能立法:
「毆打飲酒駕車者,不罰。」
保證沒人敢醉醺醺的酒駕撞人。
要遏止酒駕絕對就是要用會痛的方式才有效
判刑易科罰金沒人在怕的
鞭刑這類有錢也逃不掉的刑罰
才是對付這類行為的唯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