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當初馬市府本來要把遠雄廢標,後來是行政院工程會推翻市府的決定,
在中央的決定下,馬市府才無奈跟遠雄簽約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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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申訴會(共1頁)
發稿日期:95年4月21日
聯 絡 人:彭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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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參與台北巨蛋開發案工程會判定廠商申訴有理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公布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臺北市巨蛋開發案之申訴
審議結果為申訴有理由,臺北市政府依法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工程會表示,遠雄公司(即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臺北市政府所主辦「徵求
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即巨蛋開發案)
之最優申請人,因臺北市政府不同意其變更協力廠商之請求並嗣宣布流標,經遠雄公司向
工程會提出二件申訴案,均經工程會審議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
臺北市政府於收到工程會審議判斷書後,於95年1月9日召開甄審會第7次會議延續會議,
並據該次會議決議,認定遠雄公司變更之協力廠商HOK S+V+E無法取代原協力廠商日本株
式會社竹中工務店。遠雄公司遂向工程會再提出申訴,經工程會95年4月21日委員大會決
議,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
工程會認為臺北市政府之異議處理結果,仍然違法,係因甄審會於評審HOK與竹中工務店
之專門技術、能力及經驗時,偏重於棒球場地一項,予以加分或扣分,實質上已變更本計
畫申請須知之評審條件,亦即違反申請須知規定。又甄審會於評審時所考量之各項因素,
亦已逾越原計畫案之條件、實績等範圍,甚至將在本申請變更協力廠商案不存在之公平競
爭因素考慮在內。換言之,臺北市政府不同意遠雄公司變更協力廠商並非依申請須知規定
,以變更之協力廠商HOK之資格條件低於原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為理由,而係考量其他因
素,其甄審會之決議,有濫用權力之違法,故遠雄公司申訴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