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isbpmtw (cisbpmtw)》之銘言:
: http://ppt.cc/W~0x
: 蘋果日報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2015年01月16日12:39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這不算霸王條款,而是行人本來就有優先路權,
尤其是他又不是任意穿越馬路,而是走在班馬線上。
會有這些條文的設計,主要是保障用路人的安全。
這種法律設計其實針對一些於行動不便的身障者一種保障。
有些身障或行動不便,還是上了年紀,體力不行的人,
在綠燈規定的時間內無法穿越過馬路,還在班馬線上,
而號誌已經變換了,則該用路人還是保有優先路權,
車輛備應該禮讓,不得按喇叭催促其快速通行,
或與身旁通行原則下訂定的。
台灣算很寬鬆了。
國外的話,號誌變換了,但只要班馬線上還有行人沒有通行完畢,
則該路段車輛都不得超線,也不得行駛,得等他走完。
否則罰得比闖紅燈還要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