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打馬臉 陳其邁:贈與需於30天內申報
新頭殼newtalk2015.01.16 林朝億/台北報導
針對總統府今(16)晚發出新聞稿抓住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語病,
贈與需「事前申報」,但卻沒說明周美青給馬唯中贈與「何時」
申報,立委陳其邁今晚再度翻出高雄國稅局相關說明指出,
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依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
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陳其邁說,
「馬英九海外贈與不申報,跟洗錢有何不同?」
陳其邁今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追打馬英九逃漏給女兒的贈與稅。
陳其邁指出,根據馬英九特別費起訴書附表,周美青分別於
88到93年匯款給馬唯中5,822,130元(88年1,284,500元;
89年1,117,700元;90年2,368,480元;92年40,000元;
93年1,011,450元)。
陳其邁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贈與
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
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據實申報。也就是,給馬唯中的「生活費」,
不管是哈佛大學的學費或其他開銷,應檢具收據向國稅局申報,
否則每年不能超過100萬元。陳還說,馬英九、周美青匯給
馬唯中的錢都是從特別費來,他相信,馬英九偷偷摸摸、
一定不敢去申報,否則請馬英九拿出申報的紀錄來。
不過,總統府抓住陳其邁上午記者會「贈與需事前申報」的語病指出,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
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時……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也就是說,
依法並無提前申報生活費、學費檢附收據規定,陳其邁所言是背離法律、
說法不實。
對此,陳其邁晚間翻出高雄國稅局網站說明
「Q4:結構外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供就學基金,為何遭課贈與稅處罰?」
Q:申請人結購外匯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係供其子女作為就學基金
及國外置產,為何遭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國稅局說明,申請人結購外匯後,無論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
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
供作其就學基金或於國外置產,均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
應依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申請人既因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核銀行資金流程資料,
查獲申請人之子女為未成年人,本身並無資力置產,申請人確係
無償將財產移轉予下一代,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並無違誤。
陳其邁指出,馬英九海外贈與不申報,跟洗錢有何不同?按照税法,
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必須申報,凡贈與「一定」要申報,即使是
「生活費」也必須於申報時提示代繳納證明,始得扣除,不列入贈與總額。
因此總統府聲稱生活費不需申報的說法,根本是鬼扯。完全是因為使用
特別費給女兒當生活費,馬總統才不敢申報,如果依照馬總統的說法,
匯個一億元給馬唯中說是「生活費」也不用申報,那贈與跟洗錢有甚麼兩樣﹖
至於馬大姊借貸的部分,陳其邁表示,就請國稅局依自己所訂的標準,
二親等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若主張借貸者,納稅義務人應明確交代借款
原因及用途、借貸資金之償還期限、利息支付及資金歸還情形,並保存
相關證明,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完全比照柯P模式請馬總統拿出借據及
利息證明,以釐清是否為真借貸。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talk.tw/news/2015/01/16/55941.html
5.備註:
總統府打臉陳其邁:匯款給海外留學子女免申報
國稅局網站:匯款給海外留學子女無論什麼款項都要申報
看看星期一國稅局的官員怎麼回答了
也許跟白副總讓機場開放護照補發一樣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