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BOT案得標者,
有履行合約的話就合法阿!!
人家便宜的租借地給他,
他有蓋停車場阿,
他有搞文創阿
他有蓋體育設施阿~~
其它的他要擺商店收店租,
砍樹、放狗、讓企業辨公室進來也沒有違法阿!!
說不定民眾就是喜歡看球賽買精品
停車尿尿順便逛apple store
當文青拍拍照, 再去吃高檔下午茶!!!
商人嘛,當然是要賺錢為目的阿!!
今天法律角度來看,搞不好就真的都合法阿!!!
因為商人不是第一天接觸法律的。
另一個角度看,就政商合作,我出地你出錢,
我有公共設施你有店租收,合約到期後就都還我了阿~~
到底哪裡有錯??!!
就好像他有錢要給你三億是他的自由阿,
要合法逃稅當然不會直接匯錢阿,
就算他被告也查不出來,還要賠他妨害名譽的啦~~
到底錯在哪??????????????
觀感哪裡不好????????
不然換個得標者來蓋,純粹只有停車場、球場、文創廣場
其它什麼都沒有了,就沒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