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園區 本業卻是停車場
2015年01月20日
四大疑點
台北資訊園區案引發爭議,北市議員童仲彥昨質疑該案有四大疑點,包括評選委員獨厚鴻
海、北市府賤租、空橋假動工、本業竟是停車場。北市財政局雖解釋過程合法,北市議員
劉耀仁仍說,之前調閱資料,都被拒絕,懷疑北市府跟三創訂有不公平的保密條款。
2評委11支持鴻海
童仲彥表示,當初五家廠商投標,十二名評委有十一人替鴻海打最高分,「郝市府根本已
指定要給鴻海。」三創二○一○年簽約、拿到五十年經營權,給北市府十億元權利金,每
年另付兩千三百萬元土地租金,童粗估五十年營業額上看三千兩百億元,質疑賤租。
另該案契約明列主體事業是地下停車場,商場反成附屬事業。之前三創遲不蓋連通園區與
光華數位新天地的空橋,被認為不願人潮移往隔壁棟,即使去年底空橋動工,童昨仍質疑
空橋至今未通過都市設計審議,一樓告示牌還註明後年才完工。
北市財政局金融管理科科長吳雅鳳回應,十二名評委有四人是北市府官員,另八人為府外
專家學者,多認為鴻海方案較優。民間顧問公司評估試算權利金底價五億元,三創以十億
元得標且已繳交;土地租金是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每年依公告地價年息百分
之三繳約兩千三百萬元。
因《促參法》只有交通建設類,無資訊產業類,契約僅能以地下停車場為主體事業,商場
及空橋為附屬事業。吳雅鳳說空橋已通過都審,三創承諾六月完工、七月啟用;簽約以主
體事業時間點為準。
針對劉耀仁的質疑,北市財政局主秘游適銘回應,《促參法》甄選辦法規範,涉及民間投
資人、投標人的商業機密資訊皆不能公開。記者林媛玲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120/36338368/%E8%B3%87%E8%A8%8A%E5%9C%92%E5%8D%80%E6%9C%AC%E6%A5%AD%E5%8D%BB%E6%98%AF%E5%81%9C%E8%BB%8A%E5%A0%B4
http://ppt.cc/C15H
我的疑問 就針對有上色的這句來講就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2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一○、公園綠地設施。
一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一二、新市鎮開發。
一三、農業設施。
促參法的分類真的管不到三創園區嗎?
三創園區屬不屬於「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還是我法條哪裡引用錯誤? 有錯歡迎指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