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是明顯規避個資法囉
好 那我問這一條看大家怎麼看待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站方可以說保管三年內 有什麼安全措施?
再來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請問站方 這條是不是被立法委員刪除了
不然我看來看去
怎麼站台規定大於法規
批踢踢何時變得這樣偉大了
本文同時轉錄到SYSOP板
※ 引述《ymsgcat (貓貓)》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KlYWRe1 ]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SYSOP
: 標題: [公告] 使用者條款 2.0
: 時間: Tue Jan 20 18:04:07 2015
: 各位親愛的使用者:
: 本站為因應社會變遷以及新時代的需求,
: 變更了與您的使用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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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並非所有使用者已了解。
: 特於此公告,
: 您應仔細閱讀。
: 本文將公告一周,
: 一周後您的進站畫面,
: 將會有新的同意書,
: 您必須同意本使用者條款,
: 方能繼續使用本站的服務。
: 本次使用者條款變動的重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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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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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得將您上傳的資料轉授權為非營利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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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若您利用各種方式威脅、恐嚇其他使用者,
: 致影響言論自由以及本站營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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