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妻替小王口交…夫告通姦告不成 只因沒

作者: blue155305 (勇者胖虎)   2015-01-22 01:10:43
※ 引述《brokenback3 (3)》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Nownews
: 2.完整新聞標題:
: 妻替小王口交…夫告通姦告不成 只因沒「性器接合」
: 3.完整新聞內文:
: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 明明就已經抓到妻子替小王「口交」了,丈夫怒告通姦卻告不成,只因為他們「性器未結合
: 」。
: 一名家住新竹縣的男子,和33歲的妻子結婚13年,日前懷疑她外遇有「小王」,而且還把對
: 方帶回來家裡幽會,因此在客廳裝設針孔攝影機。不料真的在去年5月時,果然錄到妻子在
: 自家客廳裡,她替小王「吹簫」的畫面,一怒之下對妻子和小王提告通姦。
: 但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檢方偵辦後,指出在1999年4月《刑法》總則修正時,增訂修正
: 「性交」的定義為「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接合的行為」。目前對於通姦罪的
: 成立認定,還是限定於傳統的「性器官的接合」,男子提出的口交監視畫面,並無法構成通
: 姦罪要件,最後全案僅能以不起訴處分。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nownews.com/n/2015/01/20/1580884
: 5.備註:
: 互相69無罪
法律系的學生都知道
在民國88年修正了性交的定義以後,刑法239條的通姦一詞並沒有隨之修正,
這個問題不論是在學界或者是實務界都存有很大的爭議性,姑且先不討論除罪化議題
許多非法律系的鄉民們都有提到,口交無法成立通姦罪根本背離社會價值通念。
沒錯!講到背離社會價值通念,法律系的學生們大概沒幾個能反駁這樣的論點。
下面小魯我提供一點觀念給大家參考參考。
檢視這個法律問題要從三個方面去思考
1.立法者(立法委員)
2.最高法院的見解
3.法官的見解
先說1.
民國88年修正性交定義後,還順手把221條的「姦淫」一詞給修掉換成性交
但是,為什麼不順便把樓下的239條也修掉?我國刑法大家甘添貴老師在其
著作中〈妨害婚姻與口交通姦〉有提到,不修掉的原因是因為立法者刻意
的不修改,所以不應該把通姦與性交一體適用才是正確的,當然這並不表示
甘老師喜歡這種解釋方式,只是這是法學解釋方法上的限制,而甘老師本人
怎麼想,在此不妄下評論。
要怎麼解決呢? 我個人是認為,只要隨便一個立法委員綠光罩頂,就會馬上
改了。
2.3兩者要一起講
稍微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在實務上最高法院的判例就是下級法院的聖旨,而
通姦到底怎麼解釋,來自於民國22年的最高法院判例見解(22年上字第2986
號),採「性器官接合說」,也就是大家所看到的解釋,口交不算,因為嘴
巴不是性器,所以,法官會這樣判真的不是承審法官喜歡這樣,而是不得不
這樣。
而這個民國22年的古董,在還沒有被廢掉之前還會繼續被採用。
最後 把1.2.3加在一起,就是這則新聞
關於判例制度與對最高法院的批評
可以去找找
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林子儀的文章
還有,近幾年很有名的
桃園地院法官 錢建榮
台北地院法官 林孟皇
都是大砲型的,文章非常犀利
作者: nadekowang (庫特わふ)   2015-01-22 01:13:00
作者: arnold3 (no)   2015-01-22 01:14:00
老婆幫人含一下又不會懷孕 不用把通姦無限上鋼
作者: turorach (土魠雷丘)   2015-01-22 01:15:00
專業給推,不過覺得除非通姦除罪化,要不然簡單就成立
作者: ssaw5166 (四季偽五六)   2015-01-22 01:15:00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01-22 01:16:00
以後要叫通性交
作者: goodevening (小瑋柏)   2015-01-22 01:31:00
最主要是通姦告刑事真的是浪費資源,告民事就可解決一切,現在大家都希望通姦除罪回歸民事,自然構成要件抓的很緊
作者: cool10528 (好芹)   2015-01-22 01:38:00
不如以後意淫也判通姦
作者: rock666 (rock666)   2015-01-22 01:41:00
這樣的話互相猥褻都沒事了耶 那幹嘛不之接除罪化
作者: yspen (國境之南奇幻旅程)   2015-01-22 01:43:00
不然以後老婆去餐廳含湯匙都說是通姦好了
作者: kugga (ン・ダグバ・ゼバ)   2015-01-22 05:59:00
老二不小心滑進別人老婆的嘴巴啦 不喜歡拔出來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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