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DSWAT456 (胖達)》之銘言:
: 沒搞錯吧?如果遠熊完全沒有履行契約,那當然可以解約,現在護樹盟提出這些,頂多是
: 有瑕疵可以要求契約不完全給付賠償,但直接要解放約?可能嗎?況且還認為解約後那些
: 蓋一半的建物可以直接收回不用給遠雄賠償?根據哪條?法律規定是恢復原狀,可沒有規
: 定可以拿走
: 重新議約,新契約還沒出來呢在那講一堆不可能做到的。。
依之前看到的資料。
解約的話,遠雄有法子拗成鑑價轉移或買收,也就是賣給巿政府而不是免費還給巿政府。
我想護樹盟的人只注意那個罰款部份,沒注意到其它部份吧!
那份郝時代簽下的合約對遠雄的十分有利,直接解約的話搞不好遠雄更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