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性騷緩起訴不得任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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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2015年01月23日 下午17:57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部分條文,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不得任居家式
托育服務提供者。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曾有性侵害、性騷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經有罪判決確定、罹患精神疾病或經認定身心狀況違常者,應駁回其提供托育服務申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緩起訴
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兒少機構或課後照顧班負責人或工
作人員。
不過,未滿18歲者,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與未滿14歲、16歲者性交罪者不在此限。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表示,過去犯性侵害或性騷擾都要有罪判決確定才不能擔任保
母,但有些緩起訴案例對兒少有不當行為,當保母有很大疑慮,明文入法排除可保障受托幼
童人身安全。
她在法案初審時說,現行法律性侵害也包含「兩小無猜」狀況,這和惡意侵犯不同,排除未
滿18歲、因兩小無猜而觸法者。
有鑑於娃娃車超載事件頻傳,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以未經核准或備查車輛載運學生、
超載、未配置符合資格的隨車人員的學校、補習班或課後輔導中心負責人,可處新台幣6000
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