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fi0916 (1124.2)》之銘言:
: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立委盧秀
: 燕提案的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可處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鍰。至於多少才算「合
: 理時間」?則授權衛生福利部明確定義。
: 張秀鴛則認為這是「很先進的立法」,雖然「宣示性大於實質性」,但可讓執行機關執法
: 有據,對民眾亦能產生嚇阻作用。
整篇新聞看完,這條法的立意是甚麼? 未來給托嬰的父母有證據去告保母嗎?
還是給阿嬤去警察局告自己孫子,請警察抓走自己孫子的方法?
用途不明確,實行有困難 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用3C產品
所謂3C指的是電腦 (Computer), 通訊 (Communication),
消費性電子 (Consumer Electronics)
所以以後我在路邊看到有屁孩講電話講超過30分鐘我就可以請警察對他開罰嗎?
所以以後我看到有屁孩盯著電視機看時,就可以打電話叫警察來開罰嗎?
以後我能帶著我家屁孩去咖啡廳、書店待30分鐘後打電話給警察
叫警察開罰咖啡廳、書店使用音響破壞我家屁孩聽力嗎?
以後我能帶著我家屁孩去百貨公司、市政府、參觀總統府吹冷氣30分鐘後打電話給警察
叫警察開罰百貨公司、市政府、總統府他們給我家屁孩吹了30分鐘冷氣嗎?
難道這些不明訂清楚,然後要授權給衛生福利部來決定何謂3C產品?
一個國家竟然有可能把何謂3C產品的定義淪落給衛生福利部定義,那要科技部幹麻
那立法院要不要立法決定,為了國人健康著想
65歲以上老人每天沒躺在床上睡覺超過8小時就不准下床?
雖然我們無法實際執行,但是
: 張秀鴛則認為這是「很先進的立法」,雖然「宣示性大於實質性」,但可讓執行機關執
法
: 有據,對民眾亦能產生嚇阻作用。
立法院要不要決議,立法委員每個會期必須通過1000條法案或修正案?
: 張秀鴛則認為這是「很先進的立法」,雖然「宣示性大於實質性」,但可讓執行機關執
法
: 有據,對民眾亦能產生嚇阻作用。
這整個立法莫名其妙嘛!
KMT的不分區立委是不是過太爽,衛福部司長是不是做太爽?
怎麼會把整個國家的人民搞得有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