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gira (小信)(由基拉)(油雞)
2015-01-24 13:23:52完全不認為大家嘴砲罵一罵事情就可以解決,
我們必須要先了解整個條文變化的前因後果,
才能找出來問題在哪、是哪個腦袋不清楚的立委提案的,
這樣也可以抓出是哪些老鼠屎在搞爛台灣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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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篇自由的報導,我們可以知道這是
立法院 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19 次會議(會議日期:1040122,1040123)通過的東西。
確認立法院的關連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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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翻立法院資料:
‧立法院議事及發言整合系統 - 會議查詢:
http://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
院會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
討論事項:(1月22日下午及23日)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
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案等101案。
底下的項目資料為:
http://lis.ly.gov.tw/lgcgi/lymeetimage?cfc7cfc9cec9c8c9c5cdcbc6d2ccc9cf
(因排版因素,底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兒少福法簡計)
本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併案審查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少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兒少福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兒少福法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鄭汝芬等39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育敏等37人擬具「兒少福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兒少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少福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鄭汝芬等34人擬具「兒少福法增訂第九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兒少福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
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兒少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兒少福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兒少福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
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少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兒少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兒少福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少福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
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院會文書也只有肥滋滋的超級對照表,看到你吐都不見得撈的到重點,
這階段也只能這樣,先往下跳。
尋找兒少福法的三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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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 最新通過議案
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
我們目前還看不到兒少福法的修改資料...
既然立法院沒有,那接下來是找中央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的兒少福法施行細則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 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http://goo.gl/Z646uz
Bingo,來看看附件內容吧:
查看兒少福法的三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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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果然加入了新聞提到的盧秀燕主提案(932-16425)的項目: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然後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範了第一項第一款到第五款: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接著在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則規範: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可以確定違反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可以依據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罰 10000~50000。
既然確定新聞屬實,條文也都有了,那接下來就是找問題。
‧932-16425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acecfc8cdc5cecec8d2cecdcf
去翻 932-16425 原文跟三讀版差異,在 932-16425 中,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只
有限定第一項第一款到第四款,把第五款排除掉了,並增加第四項要求規範中
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生福利部負責電子產品種類認定、使用標準、管理辦法。
但是在三讀版本中,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全部一體適用,使得第九十一條直接可
罰,並且將另外規定這回事抽走了...
問題在哪?問題在法條修不完整,932-16425 原意是希望另外規範,另外罰,
結果卻與其他項目一體適用,並且罰款變的跟其他比較重要的項目一樣重。
那二讀三讀的時候立法委員在幹嘛?怎麼會修得這麼亂七八糟?
接著要來翻 IVOD 紀錄才找的到了...
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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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面的訊息,我們可以知道是 2015-01-23 的會議記錄:
http://ivod.ly.gov.tw/Committee#date=2015-01-23&page=1&type=movie&comt=19
........我只翻到這,接下來翻影片更耗時,我要先去吃午餐了Orz
希望能有人接力幫忙找出來問題是怎麼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