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一下子
有一個部分是講說台灣的法律檢舉部分是無罪推定內
可是這樣一來就跟我近幾年來看到的幾位妖魔鬼怪完全不一樣啊
舉最近的例子來講,既然要舉證人提出證據
那麼柯p與他雙親進行借貸的證據不就要拿出來
不然那個290萬檢方居然是用"請檢舉人提出證據,沒有證據就駁回"來解釋
那這不代表有人錄音柯p借錢的現場囉?
不然的話怎麼會有"證據"可以檢舉
按照檢方玩法應該是
「雖然柯p真的有多出一千萬去買房
但是blablabla,還請檢舉人提出證據」
這樣才對吧~
最後有一個人我忘記名子與職務
有人檢舉說他收了兩萬美金?,還信誓旦旦的說用茶葉罐裝
結果什麼都沒找到,然後這個人最後還被定讞
我記得沒錯的話,檢舉人的證詞還前後不一
一下子說兩罐、一下子又說一罐
錢沒找到,茶葉罐也沒找到就定讞
這到底是什麼世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