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tle2002 (大叔)》之銘言:
: 看了一下新聞 柯P要講的應該是 警方跟檢方問題
: 並非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採登記制
: 現行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
: 警方辦案要把資料交給檢方審查後經過檢方同意
: 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處分
: 這樣會拖累了第一線警方辦案效率
: 從國外例 不少都採雙偵查主體 就是檢方跟警方能獨立辦案
: 採登記制應該是向檢方登記後 然後直接向法院聲請處分書
: 大概可以節省審查時間 (監聽 搜索折合起來時間上浪費不少)
: 不過要檢方放棄審查 難度是頗高的 哈~
刑訴的主體是檢方,警方只是工具,
但是破案的關鍵卻是警方,檢察官通常是吉祥物,
而申請監聽是由檢方向院方申請,而非警方,
因此在刑訴檢方才是真正握有實權,而又不用奔波的大老爺,
所以柯才會向法務部協調
然後大家爭議的先斬後奏,其實是法有明文的,而非柯亂搞出來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6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刪略。。。,為防止他人生命、
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
連絡而情形急迫者,
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所以,只要嫌犯所犯罪名符合通保法第6條,且有急迫性,
檢方是可以允許警方先斬後奏的,
但要法院補認,否則就立即停止監聽。
詳細條文可以去抓全國法規資料庫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