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重點:
就是現在法規裡,緊急時,可以口頭跟檢察官請求核准即可,事後再
請法院追認。
1.那在這檢討報告中所提到關於申請監聽這部份是用「一般程序」還是
用上面所說的「緊急程序」?
2.如果是用「緊急程序」,那這次的緊急申請,到申請下來,共花多少
時間?為什麼會時間長到讓柯P覺得很久?
補充相關法令: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6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刪略。。。,為防止他人生命、
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或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
連絡而情形急迫者,
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前項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
;未於四十八小時內補發者,應即停止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