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irua (AU)》之銘言:
: 抱歉問點稅務的問題,
: 大家都知道,國內購物的5%營業稅, 是業者要轉交給政府的,
: 雖然已被解讀為消費稅, 但至少名目上是"業者轉繳",
: 也就是業者因在國內經商,所以要繳這筆稅,
: 可是這種海外購物的業者在國外, 為何還要繳什麼"營業稅",
: 政府直接了當的像日本那樣, 說這是消費稅就好了啊!
: 為什麼要把人民當白癡?
: 還是我對稅務法有什麼誤解? @@
先講結論(?),你的確有一點誤解了
以下先說一點稅法學理上的概念
因為稅法是侵害人民財產權,所以在討論可以針對什麼情形課稅需要有一定的理由
目前的見解是認為「所得」、「財產」、「消費」這三種類型可為稅捐客體
說得白話(?)一點就是
你有所得=你賺了錢,你有負擔稅捐的能力
你有財產=你有財產代表你有錢,而且你每年可能因此獲得孳息,所以可以跟你課稅
你去消費=竟然有能力去花錢,代表你有負擔稅捐能力
所以概括而言對這三種情形,我們要對你課稅
之後再發展出各式各樣的稅法規定
//之所以要分很多種稅法──也就是所謂的複數稅制
是因為在採單一稅制時會有使大家逃漏的誘因,但也因此有稽徵成本高的缺點
例如:所得類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法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買賣土地課的土地增值稅
財產類的地價稅、房屋稅
消費類的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關稅
回到今天再討論的營業稅
營業稅本來就是消費稅,只是我國叫它營業稅(只是個名字大家別太care)
他是消費類中的"一般消費稅",也就是基本規定
它原先是要對消費者課徵的,就像前面說的,認為既然你有錢去買東西所以你有能力繳稅
但是,如果要對消費者課徵是非常不可行的,因為一個人一天可能買很多東西
如果規定成消費者去繳這個稅,國稅局會瘋掉,人民大概也會瘋掉
所以稅法只能規定由出賣人去當納稅義務人
然後認為出賣人會去把消費稅稅捐在價錢中轉嫁給消費者
但它的核心,或者我們文言一點說,它的本質,仍是消費稅
因此我們有一些規定去因應、而碰到很多問題時都要以此為思考方向
因為本質是針對消費的情形課徵,所以出現出口退稅制度
這也是原po可能有誤解的地方
出口退稅是指在貨物賣到海外去時,出口國會把消費稅/營業稅退給出賣人
因為貨物的購買者是在外國,而這時我們認為應該由消費者去負擔消費稅
所以那個出口的貨物,價格上是"未含稅的"
(我們很理想化的假設出賣人發現自己這批貨物不用繳消費稅時,會把消費稅的價格減去)
但是相應的,進口國有權把消費稅加回去
因為只有把這筆稅加回去才可以使得外國貨物和本國貨物不會因為稅法而在價格上有差別
(學術上稱稅捐中立性)
在營業稅法第2條本來就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包含進口獲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
過去從國外訂東西進來可能沒去課是因為這個在稽徵上面非常困難
但並不代表對這種情況課徵是錯誤的
從國外買東西的人可能是消費者,但也有可能是要把東西再買給別人的商家
對於前者,進口時課營業稅使得他花費的錢是含稅的
結果來說與他購買國內貨物時要負擔的是相等的
對於商家,其先要負擔一次營業稅,再買給別人時要再繳營業稅
但進口時的那個營業稅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掉,也不會發生不利的情形
給END的人
稅法上面不公平的事的確很多,政府收一堆稅但表現得...也的確很賭爛
但對於買外國東西被課稅這點,大家別太悲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