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c16 (新生代幽默大師)
2015-01-27 00:17:00前方道路出現了分歧,你的選擇是:
1.尋求大法師替他做法(X)
2.尋求自己內心的平靜(X)
3.尋求相關單位緊急處理(O)
※ 引述《pemit (城拔比)》之銘言:
: 是這樣的..
: 我家這條街上有一個女孩(應該是女人卅幾歲了), 因為前幾年被一個小開始亂終棄
: 之後, 經過了一兩年瘋狂的自殺. 去了醫院一趟回來. 沉寂了一段時間. 後來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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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裡發生了一些事情, 也無轄去管她了. 最近也不知道怎麼了, 從街頭到巷尾她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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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街頭報到巷尾, 地方上的管區也沒辦法, 因為是110 勤務中心交辦下來的, 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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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登門了解一下情況. 剛剛好死不死我就遇到管區來我家, 說我放音樂太吵. 問題
: 是我根本就沒有聽音樂, 連電視都沒開. 警察來這邊晃了一下也很無奈.
: 如果每天這樣搞, 難道沒辦法反制嗎? 還是上法院然後強制治療? 可是看起來附近
: 鄰居好像習慣成自然了 =..=" 有好方法嗎??
這位居民的狀況,依據"精神衛生法"的定義來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
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
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然後依照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 29 條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有前項之人或其自由受不當限制時,應主動
協助之。
以及
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依照上述規定來看,平時可以尋求所在縣市的主管機關來協助就醫,以穩定病況
或者是在管區先生上門來關心的時候,告知他有過去的自殺經驗,
由警察機關來判斷有沒有該居民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性來強制就醫。
其實就原文的描述來看,應該是原本有固定在就醫,
只是可能家人疏忽了,導致這狀況發生,
多數的病患如果有定期用藥以及回診,
病情都可以獲得穩定控制,
遇到這種情況,建議還是發揮關心別人以及關心自己的精神,
通報相關單位處理,才能讓大家的權益都可以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