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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標錯價格 已付款就應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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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標錯價格 已付款就應出貨
NOWnews – 2015年1月27日 下午2:45
記者王鼎鈞/新北市報導
網路商品標錯價格的消費糾紛時有所聞,新北市消保官27日表示,依據經濟部所訂規範,
業者可於消費者下單後2日內以「商品標錯價格」作為正當理由拒絕收單;但業者如果收
了貨款,就不能拒絕收單而須出貨。
日前有消費者向新北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說他透過奇摩網路商城購買一台日本原裝電
冰箱(日立變頻六門冰箱RSF62EMJ),當下刷卡新台幣24,900元完成付款,隔兩日業者致
電消費者說明因為商品標錯價,訂單已被取消不再出貨給消費者。
消費者認為,業者於網路上陳列之商品標示價格,即是有意銷售該商品,消費者既然下單
購買也刷卡付清價款,業者豈可隨便違反契約拒絕履行,認為非常不合理遂向消保官申訴
。
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業者於會中表示該電冰箱的進貨價就要59,000元,業者不可能賠錢
賣給消費者,倘若消費者仍有意願購買,業者願意用進貨價格賣給消費者。但消費者表示
口袋預算不足,而該價格跟網路上查到的銷售價格相較無幾,業者根本沒有誠意解決。因
雙方協商並無共識,致使協商不成立。
消保官表示,網路業者對於網路商品標錯價格的處理方法,各家各有不同,通常業者都能
以優惠的退讓價格尋求雙方諒解。而主管機關經濟部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業者有所遵循。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電子商務業者透過提供線上刷卡或電話刷卡的服務,使消費者可以很
方便的利用網路或電話,將信用卡相關資訊提供給電子商務業者作為支付款項方式,但消
費者是否因此即認為已符合前述但書「已付款」之情事?
經消保官邀集9家發卡銀行到府說明,並查核知名線上購物網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後,基於
衡平消費者權益之保護與電子商務之習慣,針對業者在善意且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庫存商
品臨時不足,或標錯價格而無法出貨之情形,業者應該先行取消或者停止向銀行之請款作
業,並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
假如業者在消費者刷卡之後,已經向銀行確認交易並收取貨款,消費者即為「已付款」狀
態,業者就不應該片面取消訂單,造成消費者權益上的損失。
北市府要求消保官,針對此類心存僥倖的業者嚴格執法,必要時督促網路平台業者撤除其
網路店面,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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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Kqu8
5.備註:
怎麼上面寫新北市府,到了下面就變成北市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