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何違建拆除不改成屋主自行吸收?

作者: tooyahaya (透抽)   2015-01-29 11:53:43
※ 引述《kuro (國民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之銘言:
: ※ 引述《mOoOm ((=ΦωΦ=)~口苗~)》之銘言:
: : 哥剛剛細想了一下
: : 由於拆除預算有限的問題
: : 每年違建只能拆除幾戶
: : 遠遠比不上屋主蓋的速度
: : 那麼為何不要把拆除經費 讓屋主自行或者部分負擔呢?
: : 至少速度會緩一些
: : 或者
: : 乾脆把拆除違建變成BOT外包
: : 每年規畫幾戶 變成一門生意
: : 把市場做大 這產值至少幾十億跑不掉吧
: : 有掛嗎?
: 《行政執行法》 第三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第 27 條
: 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
: 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Ⅱ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第 28 條
: Ⅰ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 一、代履行。
: 二、怠金。
: Ⅱ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三、收繳、註銷證照。
: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第 29 條
: 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 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 Ⅱ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
: 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 實務應該是政府命所有人限期拆除,所有人逾期不拆除,政府代履行拆除,
: 之後再將代履行之帳單寄給所有人,所以實務已經是違建所有人自行負擔了吧。
你並不明白執行問題
所謂強制執行,是由中央法務單位行政執行處辦理,地方政府的原處分機關並無權限執行
,必須把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辦理
然而行政執行處只負責法制程序,受處分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他們都要求原處分機關
自行通報,也就是說你除了開單辦事的人力,還得想辦法再生出一個人去定期追查
然而原處分機關並非有充分授權的調查單位,並無權限調閱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等各種可
查財產情形的資料(廢話,不過就是個辦違建的單位,怎可能給你權限隨便查人民資料),
每次都要發文,且一般可以到手的都是半年更新的資料,天天發文也沒意義
再來說到財產執行,只要財產沒登記在受處分人名下,就「無財產可供執行」,所以他只
要簡單把一切財產過戶給子女,就可以辦到「房屋無數棟,名下無財產」
另一方面,就算有財產,如果「執行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也不能列入執行,什麼意思?假
設你查到他有一輛可買一百萬的名車,但是他待執行的金額只有十萬,賣掉百萬名車卻執
行十萬,「顯然不符比例原則」,為保障人民財產權,合乎正當法律原則巴拉巴把拔~總
之就是不會執行
最後10年到(啟動強制執行5年後再過5年),就不得再執行,受處分人就解套囉呵呵
所以實務上會被強制執行到的都是不小心觸法的老實人
專業人士諸如八大,才不可能給你查到勒
爽爽賺,超爽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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