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巨輪下成亡魂 27噸吊車壓腿拖行30公尺

作者: parislove3 (艾草糖)   2015-01-29 20:55:57
※ 引述《dswchen (Douglas)》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http://ppt.cc/bX4D
: 【更新】巨輪下成亡魂 27噸吊車壓腿拖行30公尺
: 2015年01月28日19:01
: 〈更新:增加照片、內容〉
: 台北市今天上午9時許,一輛27噸重的吊車,行經北市建國南路與仁愛路交叉口時,不慎
: 撞上1名男子,直徑約1.5公尺的巨輪,輾著男子的雙腳拖行近30公尺才停下,當場造成
: 雙腳血肉模糊,送醫後宣告不治,吊車司機驚魂未定:「時速才40公里。」
: 警方初步調查,死者85歲張姓男子走在行人穿越道上,45歲肇事黃姓駕駛聲稱剎車不及,
: 27噸吊車直接撞上,並將人捲入車底拖行,張男雙腳、左手都被輾碎,現場血跡斑斑慘不
: 忍睹,剎車痕跡約有30公尺遠,黃男酒測值為零,目前警方將調查釐清責任。
: 肇事黃姓駕駛心有餘悸,當時工作結束準備回公司,行經時是綠燈車速約40公里,張男闖
: 紅燈突然跑出來,雖緊急煞車卻因車重剎車距離長仍直接撞上,警消獲報後趕抵現場搶救
: ,但因為吊車太重,根本沒有工具將車撐起,黃男趕緊利用吊車本身的支撐架將車體撐起
: ,張男才得以脫困送醫。 (余思維/台北報導)
: ==============================================
: 猜法官會這樣判 行人雖闖紅燈 但因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吊車駕駛仍應禮讓 應注意而未注
: 意 吊車駕駛應賠償 但行人闖紅燈被撞 應自負三成責任 賠償金打七折
下面這篇文章參考一下
作者 d78965 (囧龍) 看板 biker
標題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時間 Fri Jan 16 23:15:3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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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
作者: gogobar (GOGOBAR)   2015-01-29 20:58:00
台灣的法官沒在管能不能的,只有該不該
作者: mecca (咩卡)   2015-01-29 21:00:00
請問開車時甚麼叫做應注意但不能注意??
作者: Bokolo (舶客樓)   2015-01-29 21:06:00
呵呵,難道有願意認真說,推一個難得有人願意說才對XD
作者: DarkerDuck (達克鴨)   2015-01-29 21:08:00
推專業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質)   2015-01-29 21:08:00
推補充法律。雖然並不陌生。但是,這種事件裡面,最能夠避免意外發生的,不是駕駛人,是路人。
作者: knml (法師)   2015-01-29 21:10:00
結果注意到了因為閃避違規行人而自撞死亡,行人卻只罰錢,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質)   2015-01-29 21:11:00
駕駛人全力發揮了反應神經,還是不能完全避免;可是只要路人小小轉個念,遵守號誌,就可以有效避免這麼簡單的道理還不實行 請問是故意的嗎?
作者: knml (法師)   2015-01-29 21:15:00
因為可以拿到錢,所以才有假車禍,法規根本無法制止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質)   2015-01-29 21:16:00
我不認為大部分是想賺錢。是不會想,有腦卻不用。一堆人沒有守規則的觀念 交通就亂 就危險
作者: smartred (司馬瑞德)   2015-01-29 21:24:00
奇怪,原PO都講這麼清楚了怎麼還有人跳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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