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支付命令淪詐騙工具 民團籲速修法

作者: 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   2015-01-31 11:51:39
支付命令淪詐騙工具 民團籲速修法
現行「支付命令」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常有草率弊端,近年遭詐騙集團濫用,受害者因此
背上龐大債務。有立委主張修法,增加法官事後審查機制並限縮支付命令效力,但司法院
反對修法,認為支付命令的核發機制可以更嚴謹,但不該限縮,以免影響其他當事人的司
法資源。
◎支付命令程序簡便 但隱憂無窮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中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債權人只要聲請,不必檢附證據、不
必法官開庭,法院就會核發。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若未提異議,支付命令將「與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就會確定強制執行。這項制度實施40多年來,廣為社會利用
,平均每年核發超過40萬件,對於息訟止紛確有貢獻,但也正因支付命令的核發寬鬆,民
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已接連收到許多個案,顯示支付命令已淪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
詐騙集團會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民眾,若民眾不加理會,詐騙集團便再以假
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有民眾誤以為又是假公文而沒有在20天法定期
間內聲明異議,債權便成立,最後詐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受害民眾的財產。
◎支付命令欠缺救濟 法院淪幫兇
國民黨立委林國正指出,由於受害民眾聲請再審要件非常嚴苛,每年超過40萬件支付命令
中,廢棄比率僅百萬分之5.3,若不修法限縮支付命令的效力,法院恐怕繼續成為詐騙的
幫兇。林國正說:『(原音)2009年至2014年1年終結支付的案件是43萬件,聲請再議成功
、廢除判決原處分的案件是2.2件,也就是百萬分之5.3,100萬件才5.3件成功,幾乎是不
可能的任務。支付命令害人匪淺,有時候法院會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凶,也就是司改會會付
出這麼大的心血跟努力推動修法。』
◎民團籲限縮效力 司法院反對
司改會工作委員劉家榮表示,司改會將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確定支付命令得
為執行名義,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並增訂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
訴時,得聲請法院准許其提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的救濟途徑,並訂有2年過渡期,以
維持法律的安定性。他說:『(原音)我們是肯定支付命令的效果存在有必要性的,但效果
大到可以讓人濫用這個效果,所以目前的修法方向是肯定支付命令的效果存在,但不能有
既判力,它有執行力,雷同本票裁定一樣,如果有受不公平的債務人,可以開啟另外一道
救濟之門。』
不過,司法院強力反對司改會所主張修法限縮支付命令效力,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出,
每年申請支付命令的案件有40萬件,其中30多萬件金錢等給付事件可迅速且簡易確定權利
義務關係、解決紛爭,雖然有詐騙集團將其作為詐騙的手段,但畢竟為少數,只要支付命
令的審核機制更加嚴謹,要求債權人提出釋明,確認債權所發生的具體原因,排除假債權
即可,不宜為少數個案修法,以避免壓縮其他當事人利用司法資源的空間。林錦芳說:『
(原音)如果說有因為有詐騙少數例外的情事,來作為整個改革整個支付命令的機制,而使
得以後這30幾萬的案件大家都忙得要命,全部都要進行比較複雜的程序的話,沒有那麼多
時間去審理這些案件。』
◎兩面刃如何解 不宜再拖延
支付命令雖有迅速定紛止爭的優點,但無法救濟的缺陷後患無窮,整體制度的檢討修正確
實不宜拖延。司改會仍不放棄,計劃持續蒐集因支付命令而背負鉅額債務的個案,編寫新
法實施後可行的訴訟須知,期盼能與立法機關達成修法共識,並持續協助受害者脫離債務
的深淵。
http://news.rti.org.tw/news/newsSubject/?recordId=638
作者: 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   2015-01-31 11:53:00
這真的很誇張,等於是法院幫詐騙集團向民眾搶錢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風)   2015-01-31 11:54:00
不就是沒有"審核"機制才會被利用嗎 什麼叫作"審核機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1-31 11:55:00
就算過了20天還是可以抗告 只要債權人提不出證據無效
作者: ECZEMA (加油!)   2015-01-31 11:55:00
咦?這個國民黨立委不錯…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風)   2015-01-31 11:55:00
制更加嚴謹"就沒事了? 聽起來就是沒想改咩抗告? 這篇提到100萬件只有5.3件有成功呢記得之前有篇新聞就是老阿罵被詐騙用這招要強制付錢跑法院結果還是要付 說抗告真有那麼容易?
作者: aidao (愛到)   2015-01-31 12:03:00
確實該癈除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風)   2015-01-31 12:12:00
說要抗告的 詐騙只要付上一個"未寄出的存證信函"法院就認定"有證據"嚕 http://goo.gl/XW0YnX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28:00
但是債務人異議可以不附理由,也不算不公平吧?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風)   2015-01-31 12:38:00
樓上說的在20天內都還好辦 若像我連結那超過20天就很難處理 若真的要債務人提證據或理由 有什麼能提?用存款跟不動產來證明沒借過錢? 這樣能夠證明嗎?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1:00
不用理由阿= =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風)   2015-01-31 12:42:00
沒啦 我只是想說 若真要債務人提的話 有什麼能提的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2:00
超過20天....個人認為超過其實債務人有可歸責的地方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3:00
呃,如果期限內異議,變成訴訟是債權人要舉證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風)   2015-01-31 12:43:00
借貸關係的成立 可是那信沒人看過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4:00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只要表明事實就好,法院不太看證據那異議後,就是債權人要舉證借貸關係存在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風)   2015-01-31 12:45:00
連結案例確實是因為被騙很多次 才會以為支付命令也是詐騙才讓他超過20天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2:46:00
....這就很麻煩了(苦笑),只能提醒他們要注意異議時間比較像是基法教育的問題
作者: nightwind209 (夜風)   2015-01-31 12:48:00
現在問題在債權人舉證這邊法院判定的標準好像有點問題 用"未寄出的存證信函"就能視作債權人的舉證成立才會被人質疑這工具是不是太過於方便而有漏洞可以鑽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1-31 13:16:00
因為設計上是要減輕舉證,不然債權人的成本也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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