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c1999 (爆爆王)》之銘言:
: 這不是提高聲請支付命令的價錢就能解決
: 而是債權不需司法驗證 問題很大
: 因為根本 沒辦法確認當事人收件
: 要是代收的人沒轉交當事人
: 然後就當作沒提出異議債權成立這太離譜
: 所以應該司法判定確認債權 才可行使支付命令
: 沒經過司法驗證就成立債權 根本是給有心人搞詐機會
支付命令這種惡法
本來就該被廢除
一堆人說廢除了弱勢債權人得不到保護
或是說債權人可以不負舉證提出 債務人也可以不負理由異議 雙方平等
個人認為無道理
現在用最多支付命令的要碼是銀行 要碼是詐騙集團 是有多弱勢
而且本來是要由原告債權人先負舉證責任 不然原告債權人就敗訴了
現在支付命令改成 債權人不須舉證 根本就是天平失衡
這麼爛的制度
那為什麼司法院會反對 原因在案件量
沒有支付命令後地院法官一個月100個案子變成150案子
他們做到死都做不完
對於詐騙集團和某些銀行也當然反對這個這麼好用的工具
一改成訴訟程序或簡易程序小額程序 詐騙集團敢這麼囂張嗎?